第(3/3)页 Article10第10条: 缔约方可经一致同意,邀请任何其他有能力,促进本条约各项原则,并为安全作出贡献的《神圣联盟》昔日成员加入本条约。 任何受邀请的一方,可通过向巨龙群岛交存加入书而成为条约缔约方。 巨龙群岛将通知每一个缔约方每一份加入书的交存情况。 Article11第11条: 本条约应由缔约方,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并执行其规定。 批准书应尽快交存巨龙群岛,并将每次交存通知所有其他签署方。 条约应在大多数签署方批准后,立即在已批准条约的一方之间生效,已交存,并应于交存批准书之日起,对其他一方生效。 Article12第12条: 在条约生效十年后或其后的任何时候,如果任何缔约方提出要求,应共同协商,以审查条约,同时考虑到当时影响和平与安全的各种因素。 包括根据《神圣联盟》为维护和平与安全而制定的世界性和区域性安排。 Article13第13条: 在条约生效二十年后,任何缔约方可在其退约通知送交巨龙群岛一年后,终止为缔约方。 巨龙群岛将每一份退约通知通知其他缔约方。 Article14第14条: 本条约的大陆通用语文本和龙语文本具有同等效力,交存于巨龙群岛密库。 经正式认证的副本将由该方转交其他签署方。 Article15第15条: 本条约认同《神圣联盟》,因此如果《神圣联盟》再次成约,本条约自动失效。 ...... 未完待续。 第0101章预告神圣联盟